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3日 来源:原创 阅读:14440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1.  

    为加强云胶集团西盟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现金管理,保证现金安全,规范现金使用,杜绝各种不合理占用和损失,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现金收取范围

    第一条 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第二条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还。

    第三条 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和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第四条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事宜。

     

    第三章 现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公司支付给承包人的干胶款、林管费、扶持费、税改费及土地租金等(属于国家项目资金的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价款。

    第九条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第十条 结算起点以下(1000元)的零星支出。

    第十一条 按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库存现金的限额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要结合现金结算量与开户行的合理距离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公司本部限额为5000元,制胶厂3000元,生产队2000元。

    第十三条 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金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现金支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部、制胶厂、生产队管理人员采取工资卡发放工资,承包人的承包收入条件具备的生产队一律以打卡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 尚未使用工资卡发放的生产队,要求提取现金当天发放完毕,特殊情况当天未能兑完工资的生产队,要求队委组建联防及安全保卫措施,安排3人以上人员负责看护,确保现金的安全,在三天内仍未兑完工资的生产队,应将余留现金报送到财务部留存。

    第十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第十七条 出纳员在收、付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支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付款时坚持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或收错。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损失。

    第十八条 现金收讫或付讫无误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现金日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出纳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和合理性,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第二十条 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第二十一条 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二十二条 因支付地点远、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分管财务领导的准许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应定期监盘库存现金(一周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现金短缺,出纳员负责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现金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在未设出纳的前提下生产队由会计保管)。出纳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现金保管要有相应的保管措施,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地方,且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在有监控的条件下,保险柜应放置在监控的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 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员或现金责任人保管,不得交其他人代管。

    第二十七条 出纳员或现金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二十八条 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出纳员或现金保管人员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保安人员或指定的人员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

     

    第七章    

    三十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农业科技开发分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依照《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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