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收购加工胶收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6日 来源:原创 阅读:6204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

收购加工胶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整合橡胶资源,提高橡胶产量,将橡胶产业做强做大,进一步加强收购加工胶(包括周边民营胶)原料收购管理工作,确保收购任务的完成、保证产品质量及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购加工胶包括民营橡胶原料。

 

第二章  橡胶原料、收购加工胶收购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收购加工胶收购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

 长:刘孝勇

副组长:黄恩翮、刀会昌、李天汶

      员:许金和、彭进华、杨恩鹏、刘炳飞

下设办公室在农业科技开发分公司,由李天汶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胡鹏、郭兆志、谭钦洋、李悦、扎莫,负责开展日常工作、档案管理和财务对账等工作。   

    第四条  收购加工胶收购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制定收购加工胶的收购管理办法。

(二)收购加工胶的联系和对接。

(三)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四)价格确定。

(五)做好质量管控和反馈工作。

(六)协调和解决收购加工胶收购中出现的问题。

(七)做好对公司收购加工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章  橡胶原料收购点设置

第五条  在橡胶覆盖的村、组,选一名联络人员,充分发挥其在本村、本组的威望,负责做本村、本组橡胶种植户的思想、协调、沟通工作,同时保持与公司收胶人员的联络。以制胶厂为

收购中心,形成广泛的收购网点。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加工胶原料收购、进行初加工和销售。

    第七条  公司收购领导小组进行橡胶原料收购价格确定,由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直接收购农户民营橡胶原料,明确橡胶原料产地、农户身份等信息,防止中间商非法倒卖橡胶原料,确保橡胶原料收购工作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税务及其他纠纷。

    第八条  公司与具有较大橡胶基地的胶农(大户)签订民营橡胶原料收购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

    第九条  民营橡胶收购价格确定:

    (一)定价小组按照当天的橡胶市场不同等级的标准胶价格确定当天的民营胶原料收购基准价格。

    (二)公司按照随行就市原则制定并公布不同等级橡胶的基准价。具体由收购加工胶领导小组通知财务部、制胶厂,生产队队委、各村组联络员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人员(由财务室、制胶厂负责通知)。如一定期间内橡胶原料收购价格不改变时,则不再重复发出价格通知信息。另,公司必须行成纸质的日民营橡胶原料收购价格通知单,分别报营销部、制胶厂及财务室一份备案。

(三)当日民营胶收购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变更的,需附经定价小组及领导签批的《日价格变动通知单》,并及时向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制胶厂、生产队队委、各村组联络员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人员发送价格变动信息。

(四)制胶厂可根据单户民营胶原料进厂数量(3吨及以上)在已定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0.1-0.2元/公斤。

    第十条  民营橡胶原料送到制胶厂后,由过磅员对进厂橡胶原料进行过磅并开具单据,签字后交由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负责过磅橡胶原料工作人员对进厂的橡胶原料加以编号排序。按进厂顺序依次加工。在加工时,民营胶农可到制胶厂指定位置进行全程监督,但不得进入车间,更不得亲自操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计量。橡胶原料初加工完毕后,由制胶厂工人计量、包装并开具干胶计量单据,签字后交由农户签字确认。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允许胶农进行计量监督,但不得影响打包车间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审批。制胶厂分管民营橡胶原料收购的负责人,接到填制的结算单据后,按民营橡胶原料收购结算的管理要求,根据单据上记录的数量及收购日收购价格进行审批。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过磅人员工作职责

    过磅处工作人员严格按农户送到制胶厂的原料进行过磅并开具过磅单据,单据必须具有的基本信息包括:车牌号、货物名称、原料级别、产地、毛重、净重及姓名等。过磅处工作人员负责签订收购协议。过磅单据必须由过磅人和农户同时签字有效,过磅单据不得有任何涂改,否则视为无效,核算员必须拒绝办理,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计量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计量的工作人员在计量成品胶时,必须严格按制胶工序进行,把关好计量工作,确保计量无误。对所提交的计量单据负责。

    第十六条  核算人员工作职责

    核算员收到农户原料进厂的过磅单据和干胶单据后,根据民营橡胶原料收购日的价格进行结算,并填制《民营橡胶原料收购结算单据》。核算人员必须认真复核单据信息,明确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且相关手续(签字)齐全后方可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单据上签字。结算时必须按民营橡胶原料进行结算,不得按成品胶(干胶)数量进行核算。注意:过磅单据、干胶计量单据上必须加盖制胶厂公章。任何原始资料均不得抠、挖、涂、改。

    第十七条  审批人员工作职责

    审批人员接到核算人员填制的《民营橡胶原料收购结算单据》后,认真对结算单据的数量、单价、金额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复核,不得盲目签字,经审核无误后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资金支付的工作人员接到经审批的《民营橡胶原料收购结算单据》后再次对数量、单价和金额进行复核,并将农户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单据背后,确定领款人与身份证信息一致后方可付款,付款在限定金额内支付,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资金支付后妥善保管付款凭证,便于到财务部核销。如丢失付款凭证,财务部将不给予核销,其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以上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自己的工作职责,如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带来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收购资金管理及结算

 第二十条 收购加工胶橡胶原料收购资金管理

收购加工胶橡胶原料收购资金是公司用于收购民营橡胶原料的资金,根据管理要求设立专户管控,民营橡胶原料收购资金不论款项大小都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一律采取转账形支付。

(一)资金用途

民营橡胶原料收购资金只能用于民营橡胶原料收购,不得挪作他用,如另作他用,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资金专户管理人责任

根据公司民营橡胶原料收购实际情况,民营橡胶原料收购资专户使用权限设定为制胶厂出纳(不专设出纳的制胶厂会计)管理,制胶厂出纳在设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转账业务。不得出现资金被挪用或者丢失,如不按设定权限范围内使用资金账户导致资金误转或损失的,由资金账户管理人全权承担追偿及赔偿责任。

(三)民营橡胶原料收购资金申请划拨

制胶厂出纳根据民营业橡胶原料进厂情况或采购计划向财务部申请划拨橡胶原料收购资金,申请时提交民营橡胶原料收购资金划拨审批单据,经制胶厂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同时签批同意划拨意见后,财务部及时办理资金划拨业务。

(四)民营橡胶原料收购资金支付

制胶厂会计日常统计好公司负责营销的部门通知的民营橡胶原料收购单价,年末随同民营橡胶原料收购台账同时装订存档保管。

制胶厂会计按当日民营橡胶原料收购单价,根据农户原料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同时填开民营橡胶原料收购结算单据。民营橡胶原料收购单据必须填写清楚农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联系电话等),且附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作为付款的必备附件。资金结算支付单据经农户确认签字、会计审核、制胶厂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出纳方可办理转账支付业务。出纳在办理转账付款的同时负有审批支付单据的责任,确保核算准确、资料完整、手续齐全,保证资金支付安全。

(五)民营橡胶原料收购资金核销

制胶厂出纳根据财务统一规定的核销时间,持结算支付凭证、收购清单、银行付款回执单据到财务部办理核销业务。

税务会计对已核销的民营橡胶原料收购结算支付凭证及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确保民营橡胶原料收购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三流一致”,即:橡胶原料收购单据、银行支付单据、收购发票三者相一致),并及时转交核算会计处理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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